吉林工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函授教育管理规定
(试行)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成人函授高等学历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扩大高校成人函授高等学历教育的规模,规范成人函授高等学历教育管理,提高教
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继续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招生管理
第一条 招生计划是依据本地区、本行业成人高等教育需求的分析预测,综合考
虑学校办学条件、报名人数等因素,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充分体现成人高等教育为
在职从业人员服务,以业余学习为主的特点,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的规定,
科学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二条 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遵守招生纪律,按照高等
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进行招生。
第三条 每年招生报名前,继续教育学院将《招生简章》公布在学院校园网上,
并分发给各职能部门和寄达各函授站。各函授站的招生宣传材料必须与继续教育学
院招生简章和宣传资料内容相符,所采取的各类广告应接受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四条 按照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签订办学协议的函授站必须办理审批备案手
续,按时办理年检手续,并将所需材料的复印件报送继续教育学院。
第五条 各函授站不得随意对考生录取、学籍、考试、毕业证书等方面进行承诺,
否则,该单位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条 执行成人招生计划的各函授站组织的生源,须参加国家统一的成人高等
教育招生报名和考试,经学院录取并经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方能取得学籍。成人
高等教育报名、考试有关事项以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 学院成立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录取的相关事
宜,招生录取的具体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根据考生上线情况,需要做计划调
整时,应经省教育厅审批后,方可调剂录取。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成人学历教育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效证件,
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交费和入学注册手续,并填写《学2生学籍表》和《学生登记表》。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我院或函授站提出书面申
请,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报到注册后,函授站应将报到注册情况、学费收缴情况和未报到学
生名单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徇私
舞弊者,取消其学籍。
第十一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短期内不能入学,需本人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向继
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
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
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已报到注册的新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负责管理。
学籍档案内容应包括录取通知书、成人高考学生信息表、学习成绩单、毕业论文、
奖惩材料、毕业生登记表,以及其他应予归档的材料。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该
学籍档案密封后由学生交给其所在单位归入个人档案,尚无工作单位的学生,交由
学生本人带走。
第十三条 学生成绩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降级处理
(一) 学年累计四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 学年考核有两门及以上课程(四门以下)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第十四条 降级学生的学习层次和专业,若下一年停止招生,降级学生办理完降
级手续后,允许其跟原班级试读。试读期间再出现不及格课程,按退学处理。学生
降级每学年办理一次。
第十五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者,须在入学后一个月内,
本人提出申请,送交继续教育学院报省教育厅批准,文科理科不能互转。
第十六条 函授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休养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面授学时三分之一以
上者;
(二)因公出差时间占一学期总面授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有单位证明)。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休学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休学学
生需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 休学学生复学时,应于休学期满的新学期开学前,持复学申请及有关
证明材料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患严重疾病,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学习者;3(二) 休学期满不复学或经审查不符合复学资格者;
(三) 函授学生面授旷课达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四) 不按期交费注册者;
(五)无正当事由,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条 学生报到入学两个月(60 天)之内,因特殊原因经申请并经批准可
办理退学手续,学费全额退还;新生报到两个月之后退学者一律不予退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上课期间的考勤,由函授站负责登记。面授结束时,函授站将
考勤情况用文档格式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
准予毕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毕业前,经毕业补考仍有一门课程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
没有按规定时间完成或成绩不及格者,不予毕业。一年之内,由本人申请,学院准
予再补考一次,补考及格后颁发毕业证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学院提出补考申请,
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机会。
第二十四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
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注册与备案。学生毕业前,应配合继续
教育学院及时做好电子注册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学生应妥为保管,
如有遗失或损坏,一律不再补发。确实不慎将毕业证书丢失者,经本人申请,学院
审核属实后,由学院出具相应的学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
人才培养方案是专业教学运行的指导性文件,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能够保
证专业教学任务科学、合理、有效地实施。
(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依据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既要适应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又要符合专业人才培养
目标的要求,同时结合不同的教育类型和教育形式,更要突出体现专业人才培养内
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
根据成人高等教育的特殊性,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要体现以下原则:4(1)基础类课程(共同课)以必须够用为度,达到专业教学的基本要求;
(2)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要本着科学设置和循序渐进的专业课程体系为原则,
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并随着专业课程改革的需要,适时科学合理地调整并优化专
业课程结构及其布局;
(3)专业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要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突出所学专业
工作岗位的实际,达到专业理论教学和专业实践的深度融合。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其
中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等均为必修课,学生必须全部修读,并进行考
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一般采用笔试闭卷形式,每门
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小时,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开卷、实际操作
等不同的方式进行;考查则可以采取随堂随机等其他形式。
第二十九条 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其中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
毕业论文(设计)采用五级记分制记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三十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确因病或因公差在
外及其他特殊原因而不能参加考试者,应事先携带有关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书
面缓考申请,缓考申请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提出,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 年级人才培养方案须提前一学期制定完毕,在下一个学期开课前一
个月下发到各函授站点。在此期间,落实好授课教师及相关教材、教辅资料,并组
织学生先行预习,确保人才培养方案的正常实施。
第三十二条 根据各专业教学基本需要和课程的基本要求,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
各学科、各门课程教研室教师编写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作为该门课程统一授课的
标准和进度,以把握教学重点、难点,保证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 凡我院及下属各函授站聘任的授课教师,均需经继续教育学院审
批,并履行资格审查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教师的聘任
(一)凡应聘我院成人教育专科教学的教师,均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应聘本科教学的教师,需具备副教授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
(三)具有本专业较高的教学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教书育人的思想修养、
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
第三十五条 在每学期开学前两个月内,继续教育学院向相关学院提交所需面授
教师的课程、人数和时间计划,经教学学院推荐并经审核,确定任课教师名单,由
继续教育学院向相关教师下发通知书,落实下学期授课计划。
5第三十六条 凡符合继续教育学院对被聘教师的基本要求,教师授课质量评估合
格者,学院将继续聘任;凡不能做到相关规定要求,且给学院办学造成不良影响者, 学院予以解聘,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授课教师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组织教学,并根据成人教育特点,掌
握好难易程度,内容多少。
第三十八条 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任课教师命题,试题拟定后,由教学单位相关
负责人审定签字,确保试题质量,然后送交继续教育学院保存,不得遗失和泄露。
第三十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在组织进行试卷印刷、分装、密封后,由主管考务人
员按职责进行妥善保管,在开考前当众开封。
第四十条 试卷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相关教师进行评阅,并录入成绩,继续教育
学院负责全面组织、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第四十一条 补考
(一)每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或缺考者均要补考;毕业时,仍未及格的科目及
缺考科目,将给予最后一次补考,并按继续教育学院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补考。
(二)补考试题要从该课程考试用的备用卷中抽取,不得使用考试原卷,以免
泄题或失真。
(三)未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其他任何时间、地点,任何形式的补考,均视
为无效。
第四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
(一)毕业论文(设计)是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最后一个综合性教学环节,
其目的是通过毕业论文(设计)这一形式,对学生进行一次理论结合实际的训练,
进一步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毕业论文(设计)的题目由有关的专业指导教师拟定,鼓励学生结合本
专业特别是自己实际工作情况自拟题目。
(三)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相关专业教师成立论文答辩评审小组。
(四)毕业论文(设计)字数为 5000—8000 字,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
不及格五级制评定成绩。
(五)每位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一般应为 3—6 人,最多不能超过 8 人。
(六)论文(设计)答辩(评审)必须在继续教育学院和有关的答辩评审小组
领导下进行,严格按论文(设计)写作、答辩评审小组的规定进行。
(七)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评审)结束后,要由指导教师严格按有关标准
给出成绩。
第四章 学位管理
第四十三条 成人本科高等教育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
流程进行。第四十四条 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
初审通过,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为社会主义
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端正,诚实守信;
(二)具有正式学籍,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
要求,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
(三)全省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四)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过违法记录,且受到公安、司法部门追究责任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
(四)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仍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
(五)未达到学位外语考试合格成绩者;
(六)考试作弊者。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吉林工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如有与以前管理规
定相悖之处,依据本规定执行。
初审:姜舶洋;复审:宋欣欣;终审:佟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