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商学院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工商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促进继续教育培训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是继续教育的办学主体,各培训负责部门是具体实施继续教育培训的办学单位。继续教育学院指导全院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院继续教育发展目标、战略合作、重大项目、奖惩事项等审议与决策。
第三条 继续教育培训实行院、部二级管理。继续教育学院是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继续教育培训资格认定、程序审批、合作办学、广告宣传、质量监督、经费管理、证书颁发、办学督查、奖励与违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并进行规范管理。各培训负责部门是实施教学工作的主体。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四条 各培训负责部门具有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资格。其他部门及各学院(部)教研室、后勤部门、教职员工等,原则上不得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冠以“吉林工商学院”字样的继续教育办机构,不得以社会力量办学形式主办或者承办冠以“吉林工商学院”名称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第六条 各培训负责部门可以利用社会资源拓展继续教育办学空间,但在校外设置校级教育培训基地须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经学院批准备案;设置部门级继续教育培训基地,须报继续教育学院核准备案。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七条 开展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应坚持“多层次、高水平、高效益、社会化”的原则,各培训负责部门等实体教学单位应依托自身学科特点开展培训,继续教育学院应发挥综合优势,面向社会需求,积极开展各层次、多类型教育培训。
第八条 继续教育培训项目须经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九条 继续培训授课教师以吉林工商学院教师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外聘教师授课,各培训负责部门对培训外聘教师实行规范管理,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条 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含学员和教师)的,须纳入涉外人员管理渠道。
第四章 合作办学
第十一条 各培训负责部门不得擅自与校外单位以联合办学的形式设置校外培训基地;不得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机构合作办学,严禁与信誉差、有违规行为的单位合作。
第十二条 合作办学须坚持学院的办学主体地位,明确约定合作双方的责、权、利;不得承诺不符合学院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学院审批同意的培训项目,各培训负责部门招生宣传广告须经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发布,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未经学院审批,合作单位不能以“吉林工商学院”合作机构的名义或者联合冠名形式对外宣传。
第十四条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涉及海外院校、培训机构、认证机构颁发证书的项目)必须严格按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等规定执行,由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和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经主管院长同意,并报经政府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培训部门之间合作举办跨专业、跨领域的培训项目。
第五章 质量监控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办学与管理质量督查工作,提出对违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意见。各培训负责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规范办学,强化内控机制,提高办学质量。
第十七条 学院对继续教育的教学质量和管理工作开展检查评估,并进行年度总结通报。对质量管理优秀的单位给予奖励。对违规办学的,按照学院继续教育违规办学行为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继续教育培训项目院、部两级风险防范机制,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完善防控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和解决继续教育培训中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培训中涉及学院公用房等教学资源,应严格遵守学院相关规定,按要求进行申请与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学院公用房、信箱、电话、网络、场地等校内教学资源出借或出租给校外机构用于继续教育培训。
第六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培训证书的印制和证书用印规格的审核,统一颁发培训证书。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印制证书或以办学单位名义颁发各类培训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院颁发的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分为两类:(一)吉林工商学院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证书:参加非脱产学习、时间跨度一年及以上或脱产学习 20 天以上(学习时数均不少于 160 学时),颁发吉林工商学院高级研修班证书,证书由院长签章,盖学院红印和钢印。(二)吉林工商学院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其他参加业余或脱产学习(学习时数均不少于 24 学时)的各层次培训班,颁发吉林工商学院继续教育结业证书,盖吉林工商学院继续教育证书专用章。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培训项目按照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备案表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包括与外单位合作培训项目)的全部收入
纳入学院财务管理,各种项目收费与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学院财务处审核同意的备
案表和支出标准执行,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支出标准。
第二十四条 合作办学项目经费分配必须按照合作协议和学院相关管理规定
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教育以外的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工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初审:姜舶洋;复审:宋欣欣;终审:佟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