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成厅〔2022〕1 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
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继续教育的决策部署,
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函授站、业余点、校外
学习中心以及开放大学在系统外设置的学习中心等,统一规范称
为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
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的重要性。校外教
学点是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
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
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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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
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是高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的依托和服务延伸,其教学和管理状况直接体现高校的办学质量,
直接关系高校的品牌声誉。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规范校外教学
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审慎研究、科学布局,加强教学
过程监管和纪律约束,确保在高校治理能力范围内有限设置,并
能管得住、管得好。
二、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设点数量和范围。高校应根据自身
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监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
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严格控制校外
教学点数量,慎重选择设点单位。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特别是
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应聚焦“一流”,主动减少校外教学点数量,确
有设置需要的高校应做好总量控制,原则上数量只减不增。中央
部门所属高校可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由教育部会同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统筹确定。地方高校原则上应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置校
外教学点,因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或列入“双
一流”建设计划的地方高校,可通过有关程序跨省设置校外教学
点、开设相应的优势专业。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
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
事业单位。确有需要,高校也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
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
社会招生。高校开展送教上门等合作办学,应纳入校外教学点管
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保留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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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力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取得三年以上经
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证书)作为设点单位,总体数量只减不增。
三、压实高校的办学主体责任。高校要秉承公益性原则,将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将校外教学点建设纳
入学校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厘清高校与设点单位之间的责、权、
利。要统一归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联合学校
财务、审计、教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巡视巡察、纪检监察
等部门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检查评估,及时堵住风险漏洞。对存
在违规行为或不符合办学要求的校外教学点要及时整改或者撤
销。对停止招生或撤销的校外教学点,高校须会同设点单位做好
善后工作,确保稳妥完成在籍学生培养任务。高校不得以任何形
式与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合作或放任“点外设点”等违规行为。支持、
引导有条件的高校直接通过校本部集中面授与线上教学相结合
的方式举办非脱产形式的学历继续教育。
四、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校外教学点的职责要求。高校应制定
专门的管理规定,通过与设点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方式
对校外教学点进行约束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校外教学点的职责
及其权利和义务,以及中止合作协议的情形等。高校要指导校外
教学点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
政部门、高校和设点单位的相关政策制度;配合开展招生宣传、
咨询服务及学生报名注册等工作;配合完成有关教学组织、学生
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学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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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好辅导教师、教辅人员等的推荐与管理工
作;负责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健全行政、教学、
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定期对所承
担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配合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的工作检查。
五、落实落细教育教学各环节要求。高校要按照国家专业教
学基本要求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指导校外教学点落实教学计
划与要求,完善相关教学条件。要配备与校外教学点学生规模相
适应的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队伍,定期组织对校外教学点教学
与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主讲教师须全部由高校
专任教师或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辅导教师由高校选派,也
可经校外教学点推荐后由高校认定选用。国家开放大学主讲教师
由其总部和分部正式聘用,辅导教师可由分部认定选用。教师应
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师德师风、职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
定,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严禁不具备高等教育基本教学能力的人
员授课或辅导。高校要严肃学风考纪和考勤考核,严格毕业要求,
对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规定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不符合
毕业条件的学生,应及时给予退学处理。高校要加强毕业论文
(设计)指导与服务,确保全程指导、全员查重,原则上本科学
生应全员答辩;要严肃处理论文抄袭、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严
把学位授予关,健全人才培养质量过程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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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招生宣传和学籍管理。高校要强化招生广告宣传管
理,招生简章等材料应统一由学校印发。校外教学点未经高校法
人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
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代学”“替
考”等违规托管服务;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高校对校外教
学点学生学籍注册进行统一管理,所有学生学籍档案必须由所在
高校保存。
七、加强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高校应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
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高校不得授权或委托任何
单位和个人代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严禁设点单位、校外教学
点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学费应全额直接上缴学校财务账户,严
禁上缴前分配。高校拨付给设点单位的工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
其学生学费总额的一半。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的课酬、劳务费
等酬金统一由主办高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国家开放大学校外教
学点教师酬金由总部、分部财务部门分别据实支付。
八、完善校外教学点分级管理体制。教育部负责制定全国校
外教学点的宏观管理政策,统筹指导全国校外教学点的设置与管
理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教学点的管理
政策制定、统筹规划、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配合其他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本地高校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的有关工作。高
校负责本校校外教学点的设置、调整与管理。设点单位负责配合
高校做好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高校要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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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见附件),严格规范校外教学点
设置工作。
九、强化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
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纳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日常管理。各
地可根据本省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本省校外教学点管理要求,
对省域内每个设点单位承接的高校校外教学点数和开设的专业
数等作出上限规定,对省域内校外教学点布局进行统筹规划。要
对高校提交的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进行严格评议,重点关注程序
是否规范、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办学条件是否达标、开设的专业
与当地人才培养需求是否匹配等。对已备案的校外教学点,教育
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和质量监测,组织开展常规检查、“双
随机”抽检和专项评估,建立健全校外教学点准入、评价、奖惩、
退出和责任追究制度。要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买
卖生源、代学替考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要
建立“线上+线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惩戒。对校外教
学点存在违规办学、点外设点、恶性抢夺生源、搭车收费牟利、
教育质量低下、管理混乱无序、变相买卖文凭、履行职责不力等
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部给予高校通
报批评、限期整顿、撤销校外教学点、责成高校暂停或停止学历
继续教育招生等处罚,将相关设点单位列入“黑名单”,并追究相
关责任人责任。
十、加强组织实施。本通知印发之日至 2022 年 12 月底,各
地各高校暂停新增校外教学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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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教学点的全面梳理、排查和整改。从 2023 年 1 月起,按照
《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开展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工作。
对本通知印发前各地已备案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校外教学点,
可从 2023 年起给予 2 年过渡期进行整改,过渡期间停止招收新
生,但可为原有在籍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过渡期结束后,仍
不符合有关要求、未完成重新备案的校外教学点应予以撤销,其
在籍学生的学习支持服务由主办高校妥善处置。
附件: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
教育部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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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
第一条 高校(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
校)校外教学点、开放大学在系统外的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依照
本指引进行。
第二条 设置校外教学点的高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办学水
平和教学质量良好;
(二)具有相应的办学投入,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
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
(三)具有校外教学点相关设置、管理制度,教育教学质量
保证体系完善;
(四)原则上校本部已完成至少一届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培养。
第三条 校外教学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
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
资源等软硬件条件;
(三)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同时符
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
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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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备高校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校外教学点可开设专业的基本要求:
(一)高校结合区域经济社会需求和设点单位条件,在本校
经备案开设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中合理确定各校外教学点
开设的专业。
(二)高校新获得教育部备案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次
年方可在校外教学点设置。
(三)高校在校外教学点开设国控类专业应同时遵守相关规
定。
第五条 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
管理系统”(网址:http://jxjy.moe.edu.cn)进行,具体程序与要
求如下:
(一)高校对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的相应专业进行必
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核查拟设点单位的背景、资质,并进行实地
考察。经学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面向社会公示无
异议后,通过信息平台于每年 1 月底前向拟设点单位所在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新增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并在系统填报有关
信息。对当年保留、停招和撤销的校外教学点(含专业)情况也
需同时提交设点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现代远程教
育校外学习中心作为“停招”的校外教学点予以登记。
备案材料包括:
1.备案表(见表 1);
2.设置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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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3.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4.公示及问题处理相关材料;
5.拟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还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证(满三年)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证;
6.拟设点单位承诺书;
7.高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协议;
8.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9.其他必要的材料等。
此外,地方高校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需提前取得高校所在地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意见(在备案表签署)和相关部门证明材
料(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的委托函等或列入“双
一流”建设的证明材料)。
(二)每年 4 月底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地方高
校提交的材料进行评议(参考要点见表 2)并备案,对不符合相
关规定的拟设校外教学点,督促高校暂缓设置并指导整改;对中
央部门所属高校提交的材料进行评议并向教育部提出备案建议。
备案和登记结果以及有关意见建议通过信息平台提交至教育部
(汇总表见表 3)。
(三)每年 6 月底前,教育部结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统筹确定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校外教学点设置,对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的备案工作进行抽查;向社会公布全国高校校外教学点设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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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第六条 高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协议须经学校归口管理
部门统一审批,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
公章。协议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条款:
(一)校外教学点的名称、地点、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可供校外教学点使用的办学条件,含辅导教师、教辅
人员情况、场地、设施设备和学习资源等;
(三)高校与校外教学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在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名称、层次、学制、培养目
标、招生对象、线下面授教学和辅导(含实践教学)学时比例、
拟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学费标准等;
(五)高校与设点单位的经费分配比例;
(六)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 年 );
(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等。
第七条 校外教学点备案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满或在有效
期内设点单位名称、法人、地点、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高校需在当年按新增校外教学点要求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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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抄
部内发送:有关部领导,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11 日印发
初审:姜舶洋;复审:宋欣欣;终审:佟利平

